优绩主义之于资产阶级法权——对从“多劳多得”到“能者多得”的批判
在当代社会关于公平与正义的主流话语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能力决定命运”常被视为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视角来看,这两种看似正当的理念——资产阶级法权与优绩主义——实则是资本主义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用以合法化结构性不平等的双重意识形态装置。更进一步说,优绩主义并非凭空产生,而是资产阶级法权在历史发展中内生出的认识论结果与文化完成形态。本文旨在系统剖析资产阶级法权与优绩主义的内涵、演变及其深层关联,揭示二者如何从制度到意识形态层层嵌套,共同服务于资本统治的再生产。最后,我们尝试让马克思这位伟大的导师“重生”,重返其批判逻辑,探讨他对21世纪优绩主义可能持有的立场,并回应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当一个人“多劳却不能”——付出了大量劳动,其成果却被市场或时代宣告“无价值”——他是否就该被社会抛弃?
一、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bürgerliches Recht)这一概念由马克思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尚未高度发达,社会仍不得不暂时保留某些源自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形式,如“按劳分配”“法律平等”“契约自由”等。这些权利在形式上体现为普遍性与中立性,但其实质却深深植根于商品交换逻辑之中。
马克思犀利地指出,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它把人视为孤立的、同质的劳动者,以劳动时间为尺度衡量一切贡献,却无视个体在身体条件、家庭负担、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天然差异。更关键的是,它将这些差异视为“天然特权”,从而将不平等的结果合理化。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
因此,资产阶级法权并非通向真正平等的道路,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法律与分配制度上的制度性残余。它以程序正义之名,掩盖了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所导致的实质不公。马克思并不否认其在历史过渡阶段的必要性,但他坚决主张:真正的共产主义必须超越资产阶级法权,走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实质平等。
尤为重要的是,资产阶级法权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认知框架——它首次将“个体责任”与“应得回报”确立为社会分配的道德基础。正是这一逻辑,为后来优绩主义的诞生埋下了认识论的种子。
二、优绩主义
如果说资产阶级法权是19世纪工业资本主义的制度语言,那么优绩主义(Meritocracy)则是20世纪后期以来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优绩主义宣称:社会地位、财富与机会应依据个人的才能、努力与成就进行分配;只要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每个人都能凭实力“向上流动”。
这一理念看似进步——它否定了世袭贵族制,推崇开放与奋斗。然而,其深层逻辑却充满悖论。首先,“才能”与“努力”并非纯粹个体属性,而是高度依赖家庭资本、教育资源、文化环境等结构性条件。富裕阶层通过早期教育投资、语言风格训练、社交圈层构建等方式,为其子女系统性地打造“优绩”外观,从而将阶级优势代际传递。其次,优绩主义将社会结果道德化:成功者被视为“应得”其地位,失败者则被归咎于懒惰或无能。这种归责机制不仅加剧社会撕裂,还消解了对制度性不公的集体批判。
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扬早在1958年就以讽刺小说《优绩主义的崛起》预警:当一个社会完全以绩效为分配标准时,将催生一个“精英傲慢—大众羞辱”的分裂社会。而今日的现实,恰恰印证了他的预言。
但优绩主义的真正危险,不在于它夸大了个人努力的作用,而在于它将资产阶级法权所确立的“个体应得”逻辑推向极致,并将其自然化、科学化乃至神圣化。它不再追问“为何有人能获得更多资源”,而是直接宣称“因为他们更优秀”——而这恰恰是资产阶级法权未曾明言却早已预设的前提。
更值得警惕的是,优绩主义将“价值”完全交由市场或绩效系统定义,使得那些付出大量劳动却因技术变革、产业转移或资本逻辑而“无用”的人,不仅失去经济保障,更被剥夺道德尊严——仿佛他们的失败,是对其“努力方向错误”的惩罚。
三、优绩主义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内在联系
尽管二者分属不同历史语境,但优绩主义与资产阶级法权在逻辑结构与社会功能上高度同构,构成资本主义不平等合法化的“制度—文化”双重机制。更准确地说,优绩主义是资产阶级法权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历史完成:它将后者隐含的“个体责任—应得回报”逻辑,从法律领域扩展至教育、职场、文化乃至心理层面,形成一套自我确证的闭环系统。
首先,二者共享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平等的核心逻辑。资产阶级法权以“法律平等”为名,无视起点差异;优绩主义以“机会均等”为旗,忽略结构性障碍。它们都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个体在中立规则下的表现,从而将系统性压迫转化为个人命运。
其次,二者共同服务于统治秩序的正当化。资产阶级法权使资本对劳动的支配显得“合法”,优绩主义则使精英对大众的统治显得“应得”。当财产权不再足以说服民众接受贫富差距时,“学历”“绩效”“创新能力”便成为新的正当化符号。优绩主义因此成为资产阶级法权在合法性危机下的“文化补救机制” 。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优绩主义的认识结构直接源于资产阶级法权所确立的个体主义本体论。资产阶级法权将人从社会关系中抽离,塑造为抽象的权利主体;优绩主义则进一步将人塑造为可量化、可比较、可排名的“人力资本”。从“按劳分配”到“按能分配”,从“劳动时间”到“绩效指标”,不过是从商品交换逻辑向人力资本逻辑的演进——而后者,正是前者的当代变体。
而当这一逻辑推向极致,人就不再是目的,而成为手段;劳动不再是自我实现,而沦为绩效竞赛。于是,“多劳却不能者”便成为这个系统中最沉默的牺牲品。
四、结论:优绩主义和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
综上所述,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是:
优绩主义的本质是:
它们都不是真正的公平,而是不平等的精致化妆术。它们将社会问题去政治化、将阶级矛盾个体化、将历史结构自然化,从而有效维护既得利益格局。
但更深层的真相是:优绩主义并非资产阶级法权的“对立面”或“替代品”,而是其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逻辑延伸与历史完成。没有资产阶级法权所奠定的“个体应得”前提,优绩主义的认识框架便无从建立;而没有优绩主义的道德化加持,资产阶级法权的制度幻觉也难以在当代维持。
真正的平等,不在于人人遵守同一套规则,而在于确保规则本身是民主协商的结果,且每个人都有能力在规则之下有尊严地生活——而这,恰恰要求我们同时超越资产阶级法权与优绩主义。
尤其要回应“多劳却不能者”的困境: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在于它如何奖励成功者,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付出却“无果”的人。破局之道,在于制度与价值的双重解放:
- 制度上,推行全民基本收入、扩大公共领域、保障非市场性劳动(如照护、教育、生态维护)的社会价值,使人的生存不再依赖其劳动是否“被市场需要”;
- 价值上,重建“人的存在本身即有价值”的伦理共识,拒绝将尊严与绩效捆绑;
- 认识论上,解构“劳动=交换价值=尊严”的意识形态链条,承认许多“无用之用”恰恰维系着社会的文明根基。
五、重生之马克思对优绩主义的批判
倘若马克思活在21世纪,面对优绩主义的全球盛行,他不会将其视为社会进步的胜利,而会视之为资产阶级法权在文化领域的精致化变体,甚至是其“最高形态的意识形态完成”。
他将指出:
“你们废除了血统贵族,却制造了绩效贵族;你们取消了世袭特权,却建立了能力专制。你们说这是公平,但若起点不平等,所谓‘公平竞争’不过是强者游戏的遮羞布。”
马克思会批判优绩主义将人的价值简化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进一步深化劳动力的商品化;他会揭露“努力就有回报”这一神话如何掩盖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资源分配的阶级壁垒;他更会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非绩效数据的总和。
面对“多劳却不能者”,马克思不会责怪他们“选错赛道”,而会质问:为何一个社会要让人的价值由市场来裁决?为何那些修复人心、守护传统、照料弱者、培育未来的劳动,竟因无法变现而被视作“无价值”?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会指出:优绩主义的真正功能,不在于促进流动,而在于阻断反抗——当失败被归因为个人无能,制度就无需改变;当成功被等同于道德优越,剥削就无需忏悔。这正是资产阶级法权未能完全实现的意识形态任务,而优绩主义替它完成了。
因此,他不会满足于改良优绩制度(如增加奖学金、优化考试公平),而是会呼吁超越优绩主义本身——重建以人类解放、社会团结与共同福祉为目标的新型社会关系。在他看来,真正的解放,不在于让人在不平等的赛道上跑得更快,而在于摧毁这条赛道,并共同建造一个无需赛跑的世界。
在那里,劳动不再是谋生的苦役,而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价值,不取决于他创造了多少交换价值,而在于他作为人类共同体一员的存在本身。
结语
从资产阶级法权到优绩主义,资本主义不断更新其合法化话语,但其核心逻辑始终未变:以形式公平之名,行实质不公之实。优绩主义不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超越,而是其在当代的意识形态结晶——它用“能力”取代“出身”,用“绩效”取代“血统”,却依旧守护着同一个不平等的世界。
而今天,当无数“多劳却不能者”在深夜质问自己“是否白活了一生”时,我们更需清醒:真正的正义,不在于谁更“优秀”,而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共同承担彼此的命运,无论其劳动是否被市场定价。
这正是马克思毕生追求的共产主义愿景——一个既无阶级、也无“优绩”的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人的价值,不再由绩效定义,而由其存在本身确证;在那里,失败者不会羞愧,劳动者无需证明,每个人都能说:
“我存在,故我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