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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价值量由劳动量决定,而劳动量由劳动时间计量。但决定价值的不是个别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定义 ​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三个限定词缺一不可:

  • 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已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
  • 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该部门劳动者的平均技能;
  • 平均的劳动强度:单位时间内的劳动耗费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一个例子 ​

假设社会上有三类麻布生产者,生产 1 匹麻布的个别劳动时间如下:

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产量占比
用旧手织机的甲12 小时20%
用改良织机的乙6 小时60%
用最先进蒸汽织机的丙4 小时20%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约为 6 小时(按产量加权的平均水平)。于是:

  • 乙的产品,个别劳动 = 社会必要劳动,不赔不赚;
  • 丙的 4 小时被社会承认为 6 小时的价值,获得超额收益——这正是资本家竞相改进技术的动力(后面会发展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 甲耗费 12 小时,社会只承认 6 小时,亏损 6 小时——价值规律无情地淘汰落后者。

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反比 ​

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应条件下的劳动生产力

劳动生产力(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则单位商品包含的劳动越少,价值越小。例如,随着蒸汽织机的普及,一码麻布的价值不断下降——手工织工耗费的劳动再多,也改变不了这个趋势。

马克思的著名表述:"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 ​

《资本论》第三卷中还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含义:从社会总劳动分配的角度看,只有当某种商品的总产量恰好符合社会需要时,耗费在该部门的总劳动才算"社会必要的"。超过社会需要的那部分劳动,哪怕个别劳动符合平均条件,也不会被社会承认。这一含义在说明地租(农产品的市场价值由劣等地决定)和竞争时非常重要。

引申:价值规律的三大作用 ​

  1. 自发调节社会资源在各部门之间的配置(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引导资本流入流出);
  2. 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3. 优胜劣汰,导致小生产者两极分化,在历史特定条件下孕育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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