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本篇对应《资本论》第一卷第六篇《工资》(第十七至二十章)。
工资的本质:不是劳动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
表面上,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干多少活,拿多少钱。马克思证明这是一种颠倒的表现形式:
- 劳动不是商品:如果劳动是商品,按等价交换资本家应支付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无剩余价值;若不等价,则破坏价值规律。两难说明"劳动的价值"这一说法本身是荒谬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和内在尺度,它本身没有价值,正如重量本身没有重量。
- 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工资是劳动力价值(价格)的转化形式。
关键推论:只要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工人的全部劳动就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区别被抹平了。这是历史上一切剥削制度中最精巧的形式:徭役制下农民为自己劳动和为领主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分明;雇佣劳动制下却浑然一体。
计时工资
按劳动时间支付(月薪、日薪、时薪)。马克思提出"劳动价格"概念作为计时工资的计量单位:
例子:劳动力日价值 3 镑,工作日 12 小时,则劳动价格 = 5 便士/小时。资本家可以保持劳动价格不变而延长工作日——名义日工资没降,但每小时报酬相对劳动力价值更便宜了;"小时工资制"正是这种手法的现代形态。
计件工资
按产品数量支付。马克思证明:
- 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单价 = 劳动价格 ÷ 单位时间产品数,本质上由同一关系决定;
- 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它给工人"多劳多得"的表象,诱使工人自觉延长劳动、加大强度,且质量监督由工人自我执行;
- 计件使家庭劳动、中间剥削(承包制、把活分发给工人家里做)泛滥。
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
- 名义工资:货币工资的数量;
- 实际工资:货币工资能买到的生活资料量。
二者可以背离:物价上涨时,名义工资不变,实际工资下降。工人斗争的目标通常是维持或提高实际工资——但马克思提醒,工资运动受劳动力价值的界限约束,个别工人提高工资的斗争不能从根本上取消工资制度的剥削性质。
工资的国民差异
比较各国工资时要注意: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强度较高,同样时间的劳动表现为更多价值。因此发达国家货币工资较高,但相对工资(工资在新创造价值中所占份额)反而可能更低——剥削程度可能更高。
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是:绝对工资可能缓慢上升,相对工资(工人的份额)持续下降,财富与贫困在两极同时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