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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地租 ​

本篇对应《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至四十七章)。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最后一种具体形式,归土地所有者占有。资本主义地租的前提是:农业中存在雇佣工人、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三个阶级。

地租的一般性质 ​

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雇工经营,获得平均利润;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超额利润——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

农产品出售所得=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地租

注意:地租不是"土地的报酬"或"自然的恩赐",而是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由土地私有权垄断所占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

级差地租 ​

与土地肥力和位置的等级差别相联系的地租。其机制与工业中的超额利润类似,但有一个关键区别: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由最劣等地(A 级地)的生产条件决定——因为优等地、中等地是有限的,只耕种优等地满足不了社会需要。

例子(《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九章的表式):

土地等级产量(夸特)预付资本平均利润(20%)个别生产价格市场生产价格(每夸特 3 镑)级差地租
A(劣)12.5 镑0.5 镑3.0 镑3 镑0
B(中)22.5 镑0.5 镑1.5 镑/夸特6 镑3 镑
C(良)32.5 镑0.5 镑1.0 镑/夸特9 镑6 镑
D(优)42.5 镑0.5 镑0.75 镑/夸特12 镑9 镑

B、C、D 地的产品都按 A 地决定的 3 镑/夸特出售,获得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

  • 级差地租 Ⅰ:由土地肥力差别和位置差别(离市场远近)造成的,与等面积不同地块相联系;
  • 级差地租 Ⅱ: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各次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不同造成的。级差地租 Ⅱ 以级差地租 Ⅰ 为基础,其出现推动集约化经营(农业的"内卷"式改进)。

绝对地租 ​

级差地租解释不了劣等地为何也要交租。绝对地租来自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这一历史事实:

  1. 农业中 c:v 较低,同量资本推动较多活劳动,农产品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
  2.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碍资本自由投入农业,使农产品可以按高于生产价格、低于(或等于)价值的价格出售;
  3. 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农业中的超额剩余价值)不再参加全社会的利润平均化,而被土地所有者截留为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农产品价值−农产品生产价格

推论:一旦农业有机构成提高到社会平均水平(现代农业机械化后大体如此),绝对地租的这个来源消失——这就是马克思留下的著名理论悬念,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如列宁)据此讨论"绝对地租的消失与土地国有化"问题。

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与土地价格 ​

  • 建筑地段的地租:位置是决定因素,城市地租随工商业繁荣暴涨——土地所有者不劳而获地攫取社会发展的成果(今天的"土地财政""房价"问题的古典原型);
  • 矿山地租:矿产品的稀缺性与矿藏优劣差别;
  • 土地价格 =地租利息率——地租的资本化,与虚拟资本同理。

理论意义 ​

  1. 揭示土地私有权对整个社会的"赎买税"性质,为土地国有化纲领提供理论根据;
  2. 说明农产品价格、城市地价为何呈上涨趋势;
  3. 完成"剩余价值 → 平均利润 → 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的完整分配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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